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可俊志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1月28日 受理的可俊志诈骗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12日审查终结并移送开平区人民法院,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处可俊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