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机构设置
未检科网站建设和检务公开情况
时间:2018-07-06  作者:未检科  新闻来源:未检科  【字号: | |

 

一、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不宜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以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帮教救助、犯罪预防等工作,适用本指引。

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适用。

二、审查标准

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对辩护人进行说明解释。

  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及时帮助】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体存在严重疾患的,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发现未成年人心理存在问题的,可以根据需要,督促公安机关委托或者自行委托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

  【精神病鉴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疾患或者智力发育严重迟滞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鉴定。

  【社会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违法情况、不良行为史、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等相关材料。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年龄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对未成年人年龄证据的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于未成年人年龄证据,一般应当以公安机关加盖公章、附有未成年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为准。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可以调取医院的分娩记录、出生证明、户口簿、户籍登记底卡、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护照、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学籍卡、计生台帐、防疫证、()族谱等证明文件,收集接生人员、邻居、同学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综合审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采纳各证据共同证实的相对一致的年龄。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意见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参考。若鉴定意见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显示犯罪嫌疑人年龄在法定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但无法查清真实年龄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事实证据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应当着重查清以下事实:

  ()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发生的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否已经查证属实。

  【监护帮教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有效监护或者帮教条件:

  ()能够提供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的成年亲友作为保证人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本地就读、就业,案发后父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表示愿意到本地生活,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有效监护,或者学校、就业单位愿意对其进行观护和帮教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组织愿意提供条件进行帮教的;

  ()公安、司法机关能够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帮教场所或者临时监护人的;

  ()其他具有有效监护或者帮教条件的。

  【社会危险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包括被害人、被害单位或者案发地社区出具的相关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或者补充;

  ()审查社会调查报告;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犯罪次数等;

  ()审查其他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材料。

 【不公开听证】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当面听取各方面意见。

  决定举行不公开听证的,一般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辩护人、侦查人员、被害人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羁押场所监管人员、社会调查员等到场。

  听证过程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听证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听证情况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载明。

  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在押的,不宜进行听证。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在看守所举行听证,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听证。

  【查清犯罪诱因】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查明是否有被胁迫、引诱的情节,是否存在他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起诉意见书、案卷证据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根据其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以及其年龄、身心发育状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有无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起诉的必要性,尽可能作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确有起诉必要的,应当起诉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应当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帮助,并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完善法律援助相互衔接机制、组建专业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等措施,确保强制辩护和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落实。

     【社会调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帮教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应当调查】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社会调查,但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已经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不进行专门的社会调查。

  【督促调查】对于卷宗中没有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材料或者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或者补充提供。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无法进行调查的原因消失后,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开展社会调查。

  【自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及其附属材料,经发函督促七日内仍不补充移送的;或者随案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完整,需要补充调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进行社会调查的,可以进行调查或补充调查。

  【知情权保护】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权,并在调查前将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程序、调查内容及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等情况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隐私权保护】开展社会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驾驶警车、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人的涉罪信息。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见证、监督整个讯问或者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法定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的;

  ()已经死亡、宣告失踪或者无监护能力的;

  ()因身份、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的;

  ()因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场的;

  ()经通知明确拒绝到场的;

  ()阻扰讯问或者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经劝阻不改的;

  ()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

  ()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

  讯问、询问女性未成年人的,一般应当选择女性合适成年人到场。

  通知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一般为一名。

  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权利义务】到场的合适成年人享有下列权利:

  ()向办案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讯问或者询问前,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会见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状况、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情况;

  ()向未成年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

  ()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提出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阅读讯问、询问笔录或者要求向其宣读讯问、询问笔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接到参与刑事诉讼通知后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场;

  ()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

  ()在场发挥监督作用和见证整个讯问、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抚慰未成年人,帮助其消除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

  ()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或者询问程序,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其独立思考回答问题,不得非法干涉办案机关正当的诉讼活动;

  ()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发现本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或者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除了具有上述规定的权利义务外,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亲情会见】人民检察院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

  ()其他可以安排会见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审查答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要求进行亲情会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见。不符合条件的,要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

  审查及答复过程应当记录在案。

   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

【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包括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特别是目睹暴力者)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应当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进行。

  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尤其应当做好心理安抚、疏导工作。

  【心理危机干预】对于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有自杀、自残倾向或者相关行为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亲职教育】对因家庭成员沟通和相处方式存在明显问题,影响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育的,经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可以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共同开展家庭教育和相处方式的心理咨询,并联合社会帮教力量启动亲职教育和亲子沟通辅导,帮助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模式。

  【工作延伸】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审查逮捕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建议开展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自行开展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工作。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应当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犯罪记录封存

  【基本要求】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在入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对于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对于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可以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规定。

【解除封存】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专题一
专题二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解读
新浪微博
开平检察微博 开平检察微信
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公诉常某西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公...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