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组织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检务保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日常政务、办理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档案、保密、检务公开等工作;协调督办上级重要工作、批办事项;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及管理检务协作、经费资产、基础建设、科技装备、交通工具、接待、后勤服务、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
负责普通刑事犯罪及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
(五)第四检察部
负责对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行政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
受理控告、申诉、信访;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含电、网等)事项。
(七)综合业务部
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统计分析,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负责检察调研及理论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检察宣传、表彰奖励、舆情应对、党建群团、党风廉政、检务督察、离退休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提押、看管、送达等工作,配合检察监督事项。
(九)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唐山开平经济开发区检察室(根据上级政策保留)
负责开展法制宣传,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受理举报、控告、申诉,接待涉检来访;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协助开展涉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刑事执行监督工作;配合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完成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环境综合整治巡回检察室(根据上级政策保留)
负责办理应由本院受理的涉及环境综合整治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违法排污、违法用电等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涉及环境综合整治案件(主要包括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矿、违法排污、违法用电等行政处罚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以及公益诉讼等工作,办理应由本院受理的涉及环境综合整治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日常巡查,深入各乡镇街道和行政部门实施巡回检察监督,督促各乡镇街道和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综合整治的职责。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总结上报本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巡回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统计上报与环境综合整治巡回检察工作有关的数据资料等;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区委部署的涉及环境综合整治的其他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