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职责
1、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2、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4、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5、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6、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17、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8、办理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9、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10、确定全区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11、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全区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12、组织和指导全区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13、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14、组织指导全区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机构设置
我院内设14个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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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科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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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科室)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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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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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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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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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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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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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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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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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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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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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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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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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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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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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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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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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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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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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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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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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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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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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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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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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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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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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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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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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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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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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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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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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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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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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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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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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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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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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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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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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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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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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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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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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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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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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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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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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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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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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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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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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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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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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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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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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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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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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含结转和结余)1431.73万元。与2017年度决算相比,收入增加55.28万元,增长4.0%,主要原因是工资套改;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1293.29万元,与2017年度决算相比,支出增加273.5万元,增长26.0%,主要原因是车辆陈旧,维修费用增高.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389.1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89.10万元,占10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0%;经营收入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0万元,占0.0%。如图所示: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本年支出合计1293.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14.76万元,占94.0%;项目支出78.53万元,占6.0%;经营支出0万元,占0.0%。如图所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支与2017 年度决算对比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形成的财政拨款收支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1389.10万元,比2017年度增加190.98万元,增长16.0%,主要是工资套改;本年支出1293.29万元,增加273.5万元,增长26.0%,主要是车辆陈旧,维修费用增高
(二)财政拨款收支与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89.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0%(如图),比年初预算增加17.7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工资套改;本年支出1293.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0%,比年初预算减少78.04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历行节俭,缩小开支。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历行节俭,缩小开支。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 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293.2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2.36万元,占5.0%;公共安全类(类)支出1050.74万元,占8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 28.26万元,占2.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85.12万元,占7.0%;住房保障(类)支出66.81万元,占 5.0%。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 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14.7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1023.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 191.4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4.00万元,较年初预算无增减变化;较2017年度决算无增减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本部门2018年度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共0人/无本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较年初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降低)0.0%,;较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降低)0.0%。与年初预算数持平;较2017年度决算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00万元。本部门2018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年初预算减少0万元,降低0.0%;较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0%。与年初预算持平;较2017年度决算无增减变化。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本部门2018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量0辆,发生“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较年初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0%;较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0%。与年初预算数持平;较2017年决算无增减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本部门2018年度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15辆。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较年初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降低)0.0%;较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降低)0.0%。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持平;较2017年度决算无增减变化。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本部门2018年度公务接待共0批次、0人次。公务接待费支出较年初预算减少0万元,降低0.0%;较上年度减少0万元,降低0.0%。与年初预算数持平;较2017年度决算无增减变化。
六、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二)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开展情况:按时上报部门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部门职责和工作活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评价结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三)预算项目绩效自评选例:2018年,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区政府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主要任务,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平稳持续开展。
一、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办案数量增多,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果有效提升。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没有重大涉检上访问题发生。? ??
? 二、全面加强诉讼活动监督。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提出监督案件数和监督成功案件数平稳上升。?
?? 三、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针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司法责任制,全面做好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正面宣传和引导,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
四、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进人才培养工程,积极探索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通过上派下挂等方式,畅通人才交流锻炼渠道。?
总的来说,今年的检察工作统筹推进,亮点纷呈,多项工作迈入全市先进行列,开平检察院再次获得全市检察机关第四名的好成绩,连续五届成为唐山市优秀基层检察院,得到了市院赵智慧检察长的充分肯定和良好赞誉。
当然,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亟待提高,检务保障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等等。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为人民服务,为推进开平区的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1.41万元,比2017年度增加25.19万元,增长15.0%。主要原因是水费上调、车辆陈旧,维修费用增加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0.85万元,从采购类型来看,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3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31.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1.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52.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辆,比上年减少2辆,主要是划转给纪委。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无收支及结转结余情况,故08、09表以空表列示。
2、由于决算公开表格中金额数值应当保留两位小数,公开数据为四舍五入计算结果,个别数据合计项与分项之和存在小数点后差额,特此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经费形式:按照经费来源,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财政性资金零补助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