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 未出事故也公诉
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过去,校车超载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校车严重超载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犯罪行为。
近日,开平区院办理一起校车严重超载案,司机侯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院提起公诉。经查:2016年9月1日7时45分许,司机侯某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送幼儿园学生上学途中,行驶至马冶路后屯桥处被交警查获。该车核定载客9人,实际载客19人,其中幼儿园学生17人,超载率超过100%。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被告人侯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从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客车超载行驶增加了行车的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候某为了一己私利,罔顾法律规定、铤而走险、多拉快跑,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希望广大驾驶员,安全出行须规范驾驶,珍爱生命,远离超载;同时家长们如果发现孩子乘坐非法校车,应及时报警。
撰写稿件:公诉科